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药监分局: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2006年-2010年)》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6年5月16日起执行,原《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企业及其门店,下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及变更适用本办法。 本着扶优扶强和保护低收入群众的原则,新开办大型药品零售企业和社区惠民药店的发证和变更不受《规划》和本办法的限制,具体办法由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 成都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的发证、换证及变更工作,各药监分局根据审批事权划分负责相应审查工作并接受市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