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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发文字号】 琼人劳保专[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全省社会科学研究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琼人劳保专[2003]51号)即行废止。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海南省社会科学研究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的方向,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并受聘担任本专业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学历条件,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副研究员职务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条件,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受聘担任本专业副研究员职务满3年以上,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社会科学规划或软科学课题研究。
  2.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本专业研究成果1项获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第四条 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
  (二)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符合省人事部门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 专业理论知识条件
  精通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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