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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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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告字〔2006〕5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通告
 
 
  为有效保护我市大气环境,提高我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造成的空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六部委《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对秸秆实施综合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小麦、玉米、水稻、棉花、油料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均为有机物资源,一切从事生产、经销农作物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田间、地畔、路边、河渠、林带边等处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环境,造成自然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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