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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2006年6月30日前实现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和特种设备检验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实施交换,确保两个系统正常运转,实现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的长效性、动态性及有效性,使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就做好本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检验系统数据交换前的准备工作
  (一)监察部门
  1.各监察部门应在五月底之前完成各类特种设备的数据整理工作,数据整理要求为:
  (1)监察系统中的数据应与辖区内的设备数据保持一致;
  (2)应通过换发使用证等形式,进一步完善相关数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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