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推进海西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全面、客观地评价海西州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海西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实现地方经济与金融的共同繁荣,促进海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海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评价办法。 第二条 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包括金融人文发展指标、金融运行环境指标和金融生态修复能力指标等三个指标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指标的评价以定性分析为主,一年后经修改再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