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行政处罚职责,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给予惩戒或批准给予惩戒。 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一)批评教育; (二)罚款; (三)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执照; (五)资格剥夺或限制; (六)没收违法所得; (七)取缔违法活动; (八)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分以下三种情形: (一)实施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直接作出行政处罚; (二)决定行政处罚:由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承办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批准行政处罚:由承办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承办部门决定行政处罚。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组织不得越权实施处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委托下级行政机关行使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职责。 第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应当先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同意的,应当依照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承办部门提交的处罚意见进行审核,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形成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 审批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对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由承办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审核、决定批准分离制度。 执行专业法律的承办部门为调查机关。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审核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