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成都市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加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正在审查的《成都市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www.cdlao.chengdu.gov.cn)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06年5月31日前将意见在网上回复,若为书面修改意见,则反馈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寄地址:成都市人民西路2号,邮编610012)。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将于5月26日上午在成都召开《成都市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听证主要内容: 1、如何实现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良性互动; 2、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如何划分,包括划分的条件、程序等;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确定方法,是否应对最高投票权予以限制; 4、是否应当确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及其确定方法; 5、如何维护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中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6、对《成都市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建议。 二、报名事项 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市民,凡有意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者均可报名,请于2006年5月22日前将本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个人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直接到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2204室报名,联系人:李欢,联系电话:86279360,电子邮箱:cdwygl@yahoo.com.cn。 三、听证代表的确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按各界、各类人士的适当比例随机抽取确定听证代表后,再将听证会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听证材料发给听证代表,并请届时准时出席。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附: 成都市物业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供水、供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相关法律、法规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组织、协助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物业项目内已按规划分割成多个自然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划分,抄送房产登记机关予以相应注记,并告知建设单位。 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听取业主意见,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进行划分,抄送房产登记机关予以相应注记,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二)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三)对物业维护、使用等方案进行审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业主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直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六条(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并表决通过拟订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必要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业主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出售并交付时间、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情况等文件资料;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和文件资料后七日内,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或者业主的书面要求后二十日内,应当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有单独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可以与其他业主合并计票,每满一百平方米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百分之三十。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