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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价发〔2006〕109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川价发〔2006〕109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6)1号),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现就我省物价系统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  一、提高认识,明确物价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任务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部署上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中央在深刻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全省物价部门要深刻认识和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部署上来,切实增强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充分认识物价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地位和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将进一步完善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合理调整城乡利益关系。价格是调节利益关系最灵敏、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全省物价部门要从促进农村发展、深化农村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强化工作定位,巩固工作职能,充分发挥价格监管、价格监督检查、价格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三)理清物价部门为建设新农村服务的工作思路。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按照“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搞好服务”的思路,充分发挥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要继续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完善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调整价格政策取向,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要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价格收费政策落到实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农民需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农民提供价格信息、价格咨询、价格维权等方面的服务,真正做到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帮农民所需,与农民交朋友,做农民的贴心人。
  (四)明确物价部门为建设新农村服务坚持的原则。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一切价格政策都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民持续增收。坚持以人为本。要以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以农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行动准则,通过价格工作切实维护好、落实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统筹兼顾。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价格工作中把促进农民发展,农民增收,农村改革,社会进步等结合起来。坚持量力而行。要找准工作定位,注意扬长避短,整合优化农村价格工作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  二、积极运用价格收费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五)努力确保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坚持和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坚决制止压级压价行为。加强市场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合理引导市场 预期。
  (六)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监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擅自提高价格、变相取消优惠的行为。继续对化肥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批发和零售环节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形式管理。执行好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价格限价政策,加强对农药、农膜、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保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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