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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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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办发[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2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吉发(2005)4号)为指导,以服务各行各业中小企业群体为宗旨,以提高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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