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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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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6〕22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6〕2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效的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巴彦淖尔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合法利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彦淖尔市政府及市级各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及旗县区各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基层站所,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是政务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
  第四条  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务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为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办法的实施。市级各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可以制定本系统实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指导旗县区相应部门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㈠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㈡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
  ㈢规范性文件及其它政策措施;
  ㈣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
  ㈤政府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依据和联系方式;
  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的设立、撤销、变更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及救济途径;
  ㈦当地疫情、灾情、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处理情况;
  ㈧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㈨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它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㈩扶贫、征兵、计划生育、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十一)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财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㈠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及审计情况;
  ㈡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
  ㈢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㈣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采购标准及监督情况;
  ㈤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人事权方面的政务信息:
  ㈠政府及各部门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㈡公务员考核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条件、程序及结果;
  ㈣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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