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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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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厦环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的公告

 
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我市餐饮、娱乐业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活环境,我局制定了《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厦门市餐饮、娱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餐饮、娱乐业环境污染的防治,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餐饮项目指各类中、西餐、面包作坊、熟食加工及其它产生油烟、噪声、异味的食品制作场所。
  本细则所称娱乐项目指歌舞厅(包括带餐饮的歌舞厅)、KTV、迪吧、酒吧、放映厅、游乐场等产生噪声、振动的娱乐场所。
  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餐饮、娱乐项目的环保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餐饮、娱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上或位于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必须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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