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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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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的通知
佳政发〔2006〕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佳木斯市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意见

 

  根据黑建房(2006)23号《关于加快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紧急通知》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用五年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一、改造原则

  坚持整体立项、综合开发,杜绝选块、插建开发的原则;坚持市场化运作为主与政府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政策吸引投资、以政策鼓励回迁,切实改善原有居民住房条件的原则;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二、界定划分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基础设施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高密度(房屋密度应大于50%)平房居住区。为区别不同政策,城市规划区内棚户区按其分布划分以下四个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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