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五月十七日 青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含各党派、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用单位名义创立的无形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差额补助、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县政府直接用国有资产创办的企业单位。但差额补助、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收支不纳入专户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核心,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主管部门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