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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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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琼交公运[2006]158号
【发布日期】 2006-05-17
【实施日期】 2006-05-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海南省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琼交公运[2006]158号)
 
 
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行为,强化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维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管理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受理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申请人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维修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列索引目录按A4纸型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备好相关复印材料的原始凭证。
  1、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1)《海南省汽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附件1);
  (2)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量具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3)从业人员有关证件复印件、企业与员工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①技术负责人:
  a上岗证书(从业资格证书,下同);
  b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或机械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或汽车维修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②检验员:质量检验员证、质量总检验员证。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质量总检验员和2名质量检验员。从事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质量总检验员和1名质量检验员。从事三类维修业务中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质量检验员。
  ③机修维修工、电器维修工、钣金维修工、涂漆维修工、车辆技术评估(检测)工:上岗证书和维修工技能等级证书。从事一、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取得相应中级技能等级证书以上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评估(检测)维修工;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取得中级技能等级证书以上的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工。车辆评估(检测)工待全国统考后执行。
  ④企业管理负责人、业务员、价格核算员:上岗证书。
  ⑤以上从业人员在国家统一考试开始后应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比例取得全国统考合格的从业资格证书。
  (4)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与其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生产厂房和车辆停车场面积资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7)工商部门的业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允许设备外协的外协协议书(外协单位应在本辖区或20公里距离范围内,机加工设备除外);
  (9)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1)《海南省摩托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2)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量具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3)必要的从业人员汇总表、有关证件复印件、企业与员工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员。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至少配备1名取得相应中级技能等级证书以上的维修工。
  (4)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5)环境保护及消防措施的书面材料。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6)与其维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生产厂房和车辆停车场面积资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7)工商部门的业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设备外协协议书(外协单位应在本辖区或20公里距离范围内,机加工设备除外);
  (9)其他相关材料。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报送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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