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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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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发〔2006〕13号
【发布日期】 2006-05-18
【实施日期】 2006-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晋城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号),切实做好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 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时期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复转军人和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失地农民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健全城乡统一、内外开放、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保持就业渠道通畅;努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提高有组织劳务输出水平;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平均失业周期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十一五”期间的目标任务是: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15 万人。

  2006年,全市城镇新增就业岗位2.4万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300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87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三)各级政府要继续巩固和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将城镇新增就业岗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等主要指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继续落实“两纵一横"的目标责任制,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推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凡是政府审批和投资的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在论证项目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做到论证新增就业岗位指标。对新增岗位指标考核,采取事前备案、事中监测、事后核实的办法。

  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的方针政策,要积极扶持就业弹性大、能够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替代产业和新兴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提高经济增长的就业含量,发展灵活就业。

  我市是以资源开采为主的城市,要在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同时,按照市场需求发展接续性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要充分发挥我市旅游资源的优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小城镇建设。要大力发展县域特色.经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拓展农村就业空间,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引导、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和城镇转移。农村劳动力输出要加大组织化程度,成立专门工作组织,制定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乡(镇)在健全机构、发挥机构作用的同时,必须明确一名副乡(镇)长专抓专管此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加大劳务协作、发展对外劳务输出的具体配套政策,彻底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要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和劳动保障人事代理制度,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创新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二、继续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证》,享受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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