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大庆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保障军人安心服役,支持部队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