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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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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06]86号
【发布日期】 2006-05-18
【实施日期】 2006-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2006]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

  《西宁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西宁市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三乱”力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健康的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治乱减负活动。

  本规定所称“三乱”是指单位、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擅自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其他变相征集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权益相关权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领导,设立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治乱减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经委(经济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治乱减负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

  (二)依法受理和调查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治乱减负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四)负责企业治乱减负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治乱减负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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