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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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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2006〕85号
【发布日期】 2006-05-18
【实施日期】 2006-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2006〕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西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下同),适用本意见。

  中小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 [2003]143号)划分。

  第三条 市经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各自分管行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青海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及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实际,确定并公布各行业中小企业重点发展指导目录。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重点扶持与支柱产业、优势行业分工协作、专业配套的中小企业。

  各区、县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发展综合指导和服务,督促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以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益,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

  第五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六条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确立中小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法规,改进和加强政府指导和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新岗位;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孵化和扶持发展一批中小企业,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加快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竞争能力;进一步引导中小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中小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第七条 主要目标:各区县 “十一五”期间中小企业经济总量年均增长25%以上,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中小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不断扩大,多元投资、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群体基本形成,到2010年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超过1.6万家(不含个体工商户),新增500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300户左右,新增130户;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企业达到50户左右;2010年中小企业就业人数较2005年增加10万人左右;初步形成中小企业集群、产业集群和区域集群;一批中小企业成为企业文化先进、战略目标明确、管理方法得当、运行状态良好的先进企业。

 

第三章 财税金融支持

 

  第八条 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2006年基础上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投入。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经委会同市财政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区、县政府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九条 税务部门必须落实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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