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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盐务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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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8
【实施日期】 2006-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盐务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盐务局管辖区域内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各市区盐政执法管辖各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案件受理。盐业违法案件由各执法机构统一受理。受理内容包括:
  (一)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  检验机构检验中发现的;
  (三)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  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查处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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