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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5-18
【实施日期】 2006-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
 
 
各区、市发改局(财贸局)、财办: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精神,促进我市老字号加快创新发展,现将我市实施商务部“振兴老字号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保障
  新形势下大力开展“振兴老字号工程”,是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民族企业发展、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弘扬民族商业文化、开展诚信兴商、推动特色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保证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取得实效。
  二、开展普查,搞好发展规划
  商务部“振兴老字号工程”,自2006年起在全国开展实施,拟用3年时间认定培育一批“中华老字号”。根据商务部部署,各区、市要立即开展普查,全面了解本区、市老字号发展状况,并认真填写《老字号发展情况调查表》(附件4),调查表和有关材料于5月26日前报市经贸委服务与贸易处。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区、市要结合当地老字号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振兴老字号工程”实施规划,包括老字号发展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思路、目标、重点、步骤等,推进老字号发展。
  三、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政策措施,将老字号发展纳入区、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指导老字号的改革和创新。重点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和网点保护、融资信贷、创新产品和服务、恢复和发掘历史性产品和工艺等,支持有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建立品牌发展战略,做精做强。
  四、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各区、市要向当地老字号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附件2)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中华老字号”,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附件5),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6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市经贸委服务与贸易处。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为了加强工作联系,各区市、各单位要尽快组成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老字号工作联系表》(附件3)于5月19日前传真至市经贸委服务与贸易处。有关表格可从市经贸委网站下载,请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
  联系人:张蔚 电话:85911148 传真:85911532
  E - mail:zhangweiqingdao@163.com
 
二00六年五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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