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流通现代化进程,促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05)58号)的精神,特制定《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我省流通现代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流通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二条 流通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以国家和省有关流通业发展的政策为依据,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及区域发展导向,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和有效地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