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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劳保就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5-19
【实施日期】 2006-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6)16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6]11号),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切实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及时做好企业吸纳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认定、核实及跟踪管理工作。进一步严格认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与区县税务部门合作,建立定期信息沟通制度,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开业贷款担保与贴息政策。按照“宽、低、免”的原则,对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及在本市注册开业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小企业,可以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予以直接贷款担保和贴息;对开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小企业,可以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进行再担保。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申请开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劳动组织享受优惠政策的有效期限。此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开业贷款贴息。
  3、加快开业园区的开发建设。按照“实事求是、按需建设”的原则,对已纳入计划尚未启动的开业园区,要加快完成建设工作。开业园区应坚持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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