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各市、县(区)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构建新型城市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和政府主导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经过2-3年的努力,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二级综合医院相结合的城市医疗卫生服务平台、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定点综合医院相结合的城镇贫困人群医疗救助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使广大居民群众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主要健康指标达到西部中上水平。具体目标是: ──按照2-4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按照0.6-1.5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6-8名工作人员,其中全科医师和护士各不少于2名。 ──实行药品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和零利润销售,使社区居民平均综合医药费用支出增长幅度显著下降。 ──基本建立起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镇贫弱人群医疗救助制度。 ──社区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计划免疫接种率、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化管理率、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率、老年保健管理率等指标明显提高。 二、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