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九日
萍乡市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精神,为进一步开展就业再就业援助行动,继续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再就业帮扶工作,特制定实施办法。 一、零就业家庭等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及其认定 1、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无一人实现就业的困难家庭。 城镇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到2007年底之前,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