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取用排水执法检查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6〕20号 张店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有关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摸清我市中心城区(张店区和高新区)取水、用水和排水(以下简称取用排水)现状,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与科学利用,保障市民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取用排水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200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