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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泉政文〔2006〕149号
【发布日期】 2006-05-19
【实施日期】 2006-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意见
泉政文〔2006〕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5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市“双高普九”工作,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建设教育强市,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是确保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切实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按照闽政办(20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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