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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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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县府发〔2006〕4号
【发布日期】 2006-05-19
【实施日期】 2006-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县府发〔200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吉安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吉安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作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和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将人民防空建设依法纳入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方案及人民防空工作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三)组织人民防空工作、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四)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习,承担有关抢险救灾任务;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及培训;

  (六)组织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

  (七)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八)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九)战时组织指挥通信保障和负责发放空袭警报信号,组织人员、物资疏散掩蔽,组织消除空袭后果等;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税务、物价、工商、国土、公安、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县城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和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城市战时防空抗毁的要求,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发(变)电站、供水、供气、学校、医院等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完善其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孔口、口部地面伪装房及配套工程(包括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库)等部分组成。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规划控制,由国土主管部门按国防用地予以划拨。洞口管理房占地面积为:主要出入口200㎡,一般出入口100㎡,竖井30—50㎡。主要出入口是指商业区、居民区、人口密集地段和重要目标附近的口部。

  人民防空工程及出入口属国有资产,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大军区和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八条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其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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