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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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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葫政办发〔2006〕40号
【发布日期】 2006-05-19
【实施日期】 2006-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和规范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队站建设、大众消防宣传教育、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工作行业管理五大政府消防基础工作,理顺、整合和高效利用政府的行政职能,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消防工作的良性、社会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通知》(辽政办(2006)7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同时确定一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二)科学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消防规划。保障消防经费的足额投入和合理增长。保证消防队站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开发建设同步进行,尤其是新建开发区、工业区、旅游景区和新修道路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一步到位;存在公共消防设施“欠账”问题的,要抓紧解决,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基础能力。

  (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事业编制、合同制、企业制、义务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弥补现役消防部队人员不足的问题,发展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的灭火、抢险、救援社会力量。

  (四)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每季度召开的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中,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内容,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五)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建立责权明确、规范有序、优势互补、综合有力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和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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