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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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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 2006-05-20
【实施日期】 2006-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城区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吉林市城区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吉林市城区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
 
 
  为加强对我市城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本着“总量控制、适度从紧、重点优先、保障供给”的原则,依据《吉林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2005年城区各类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和2006年房地产市场分析及用地需求预测,制定本计划。
  一、2006年各区(含开发区)各类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按照吉林市城区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分配表(见附件)确定的控制指标执行。
  二、年度供地计划中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供地指标为指令性计划,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可突破。计划执行中确需调整指标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其它用地指标暂列为指导性计划。
  三、除各县(市)自行制定供地计划并对经营性用地组织市场供地外,市城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用地项目供地,必须统一在市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可按规定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教育、公共基础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按国家政策划拨供地。
  四、各区(含开发区)确定的具体供地项目(含招商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依照两个规划进行预审,其中工业项目进行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控制指标预审。凡不符合预审要求的,不予供地。
  五、建设用地项目鼓励利用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工业用地项目提倡和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
  六、实行积极的供地政策,振兴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优先供应。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土地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后,可适当增加供地指标。
  七、对各开发区原则上停止商品房开发供地。
  八、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计划认真制定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
 
  附件1:
吉林市城区2006年度建设项目用地供应计划分配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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