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5-20
【实施日期】 2006-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防治我市空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进行限期治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