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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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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6〕10号
【发布日期】
2006-05-20
【实施日期】
2006-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空气污染和拆除废弃烟囱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防治我市空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烟气黑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锅炉进行限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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