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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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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0-27
【实施日期】 2005-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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