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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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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国土市[2006]290号
【发布日期】 2006-05-20
【实施日期】 2006-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6]29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县整理储备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0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一级开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三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四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招标投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市国土局做好本区县范围内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全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土地储备机构经市土地储备机构授权可以承担本区县范围内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二)投标人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不良的信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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