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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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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永政办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5-20
【实施日期】 2006-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永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6]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县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幼儿教育水平,特制定《永吉县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永吉县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和省政府《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了加快我县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幼儿教育水平,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幼儿教育改革目标,加快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一)幼儿教育是人类启蒙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大力发展幼儿教育事业,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我县人口素质,振兴永吉经济实现小康目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县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幼儿教育事业也得到较快发展,幼儿教育规模逐步扩大,保育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城镇基本满足了学前教育需求,农村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基本普及了学前1年教育。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幼儿教育出现了新形势和新问题。一些乡镇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把幼儿教育发展纳入基础教育整体规划和管理,投入不足,部分农村幼儿园尚处在以生养园的状态,教育缺乏保障机制,幼儿教育整体规模和效益出现滑坡,普及学前教育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部门要切实把幼儿教育作为重要的公共福利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幼儿教育与中小学教育的协调发展。
  (二)我县幼儿教育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办好国办园,巩固、提高农村乡(镇)中心国,鼓励支持民办园的工作思路,整体提升我县学前教育水平。
  2006年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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