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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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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靖政发〔2006〕20号
【发布日期】 2006-05-20
【实施日期】 2006-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边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新桥农场:

  《靖边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27日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经2006年4月25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日

 

靖边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加快住房制度改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靖边县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靖政发(2000)57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靖边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委托人)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域)购买住房的贷款形式。职工建房、大修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项贷款依法实行抵押或质押的保证方式。受托银行应按贷款委托人下达的《委托贷款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书》放贷,并按贷款委托人下达的《扣收贷款本息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本息。贷款风险由贷款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住房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每季度要拿出具体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计划,报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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