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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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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5-20
【实施日期】 2006-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意见
辽政发〔2006〕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委提出的“确保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的要求,省政府认真研究措施,制定政策,2005年以来已解决了143万户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但是,部分已就业人员的就业和收入还不稳定,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性决定了就业援助工作的长期性。同时,解决棚户区改造回迁居民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帮助他们实现安居乐业,已成为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任务。为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在全省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一、全面落实20日内确保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岗位的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各级政府要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在棚户区居民回迁小区积极组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确保20日内为有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
  (二)稳定就业标准。被用人单位招聘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应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
  (三)完善零就业家庭的申报登记制度。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制度。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相关扶持政策告之于民,居民持有效证明到居住地社区进行申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居民申请进行登记,并对申请居民家庭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由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认定。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四)实施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的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要进一步规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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