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津县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夏津县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号 夏津县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工作。县政府部门领导所属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本系统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县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县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和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以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