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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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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日期】 2006-04-20
【实施日期】 2006-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抚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抚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3月30日市政府第 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强
2006年4月20日
抚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技普及宣传,增强全社会雷电灾害防御意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物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设施、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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