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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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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
【发布日期】 2006-04-10
【实施日期】 2006-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 3月30日市政府第 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强
2006年4月10日
 
抚顺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加强建筑节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开发、生产和使用,以及建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以外,具有高强、轻质、保温、隔热性能,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以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为目的的有关活动。
  第四条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负责本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  第五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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