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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国家税务局、朝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登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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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朝劳社发[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5-21
【实施日期】 2006-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朝阳市国家税务局、朝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登记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各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以及《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与被录用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之规定,为更好地实现政府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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