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2006年高级经济师资格的申报工作,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学历、资历等基本条件仍按《试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中,对1970年前大学专科毕业,长期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能力和水平达到《试行条例》规定任职条件的,可参照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条件执行。 二、具有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专业中级资格,直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经济师等相应中级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担任经济师等相应中级职务未满5年的人员(一般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设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所主持的单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二)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至少发表过3篇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三)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论著、译作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四)国家三等奖或省、部二等奖经济及其他社会科研成果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五)直接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六)大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20年以上;中专及相当学历从事经济工作25年以上。 四、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中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