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重点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完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健全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建立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2006年至2008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全市新增城镇就业人员30万名;帮助15万名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6万人;开发公益性岗位保持在5000个以上;组织7.8万名城镇失业人员接受再就业培训;帮助18万名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5%以内,全市就业形势保持稳定。 (三)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认真处理好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积极发挥宏观调控政策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积极发展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房地产业、通讯信息业、社会服务业等优势行业,增加就业容量。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发挥我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3.进一步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加强对企业用工缺口情况的统计和分析,积极引进适岗对路的技能型人才,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务(技术工人)输入长效机制。各地要积极引进技术技能人才,帮助缓解企业“招工难”、“技工荒”。继续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引导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4.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对持有《宁波市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经其申领,应免费核发或网上核准《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执行]: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40周岁-50周岁,男50周岁-60周岁),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夫妻双失业人员中的一方。 以上人员以下统称下岗失业人员。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还款的,由财政给予100%贴息;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期限为1年,展期无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2万元的额度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可申请2-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 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良性联动机制。对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达到50万元,贷款回收率达到95%的街道,授予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街道)(以下简称信用社区)称号。下岗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同时,对信用社区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2%作为其奖励工作经费。对参加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过专家论证通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直接由各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