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保持各项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长效机制,建立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跻身全国百强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全面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开发就业岗位,着力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2006年至2008年,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新增城镇就业5.4万人;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8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3千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四)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加快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认真处理好宏观调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2、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容量,发挥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3、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4、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 5、积极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各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经其申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国发〔2005〕36号文件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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