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2006年5月17日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攀枝花市工业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年)》,努力实现“十一·五”发展规划目标,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产业导向,引导投资方向,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攀枝花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原则 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国家产业政策的合理引导,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攀枝花资源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当前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坚持在推进我市工业化的同时,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应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技进步,降低消耗、防治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支持推广采用节能、降耗、节水、环保的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消耗高、污染大、质量差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促进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攀枝花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项目指导目录》。 (一)列入鼓励类目录的原则 鼓励类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带动作用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示范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1、具备研究开发到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 3、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 4、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5、有利于发挥我市比较优势,特别是能源、矿产资源、产业特色和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6、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列入限制类目录的原则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1、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 2、不利于安全生产; 3、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4、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5、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原则 淘汰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1、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3、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 4、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鼓励类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国土、规划、环保、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应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财政税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均可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047号)规定,凡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产业项目,其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市经委初审报省经委确认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企业方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规定,凡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中《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的产品,经市经委初审报省经委确认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明确的“三废”生产文件列举的产品,可享受减免或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度及减免方式视经委认定的具体产品、利用废物种类,由税务机关依据具体税收政策法规审批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凡符合《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市经委初审报省经委确认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经市科技局、市经委、市国税局或市地税局共同认定后,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列入《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企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鼓励类建设项目中,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有较大带动作用,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鼓励类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企业实际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500万元,并且为扩大生产能力、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而新追加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类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企业实际纳税额达到501万元~1000万元,并且为扩大生产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等新追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的25%给予奖励;在第二年度内新增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和第三年度内较上年度新增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再按照该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分别给予25%、30%的奖励。 鼓励类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实际纳税额达到1001万元以上,并且为扩大生产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等新追加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按照该企业年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的30%给予奖励;在第二年度内新增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第三年度内较上年度新增纳税额400万元以上、第四年度内较上年度新增纳税额600万元以上和第五年度内较上年度新增纳税额800万元以上的,再按照该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同级财政分享部分分别给予35%、40%、45%和50%的奖励。 (3)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起重大带动、示范作用的投资项目(指同类项目前三家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市经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配套固定资产投资5%的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50000万元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经市经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配套固定资产投资10%的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经市经委、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配套固定资产投资20%的建设资金。市政府配套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建设项目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2.土地 (1)一般工业项目按照《攀枝花市工业项目投资定额标准》执行。 (2)鼓励类投资项目中,能有效改善我市工业结构的项目,在达到《攀枝花市工业项目投资定额标准》的前提下,由市经委、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从工业用地地价成本基金中补助土地取得成本10%—20%. (3)鼓励类投资项目中对我市工业结构调整起重大带动、示范作用的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5亿元的项目,经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补助土地取得成本的20~30%;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10亿元的项目,经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补助土地取得成本的30~50%;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经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补助土地取得成本的50%。 (五)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建设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当前我市生产能力严重过剩、通过技改仍不能有效改善产业结构、资源环保不能得到保证的项目,由市经委、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定,严格按照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核准,实行总量控制,在科学合理确定总量、不增加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实行兼并联合,优化资源配置,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业的集约化和关联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限制类技改项目,各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限制类中已有的企业,允许通过技术改造,提高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积极采用鼓励类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标准,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产品附加值。 (六)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各区县、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期责令其停产,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属取缔产品的,质监等部门要取消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要不予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淘汰类目录中标明时限的为淘汰年限,凡未标明时限的均为发布之日起立即淘汰。 (七)允许类项目,按照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 四、其他 凡资源开采及初加工的项目,如采矿、选矿、洗煤、冶炼(除建筑用砂石、粘土外),县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具备核准、备案权限,所有项目必须全部上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投资有关规定,或上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或与相关部门会审后给予核准、备案或不予核准、备案,各区(县)不得擅自核准、备案,造成既成事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指导意见中的《攀枝花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项目指导目录》将根据国家、省公布的产业政策随时调整,未及时调整的按国家、省最新公布的产业政策执行。原攀枝花市经委、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攀枝花市财政局、攀枝花市国土局、攀枝花市国家税务局、攀枝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指导意见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中财税鼓励政策由各县、区根据各自的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攀枝花市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项目指导目录 一、钢铁 (一)鼓励类 1、黑色金属矿山接替资源勘探及关键勘探技术开发 2、120万吨/年以上大型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等氧化球团生产 3、15万吨/年及以上直接还原法炼铁 4、先进适用的熔融还原技术开发及应用 5、废钢加工处理(分类、剪节和打包,不含炼钢) 6、合金钢大方坯、大型板坯、圆坯、异型坯及近终型连铸技术开发及应用 7、现代化热轧宽带钢轧机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8、薄板坯连铸连轧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9、高强度钢生产 10、高速重载铁路用钢生产 11、石油开采用油井管、电站用高压锅炉管及油、气等长距离输送用钢管生产 12、H型钢、400Mpa及以上螺纹钢筋生产 13、冷连轧宽带钢关键技术开发应用及关键部件制造 14、冷轧硅钢片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