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试行意见 为强化国有企业经营者工作责任和利益分配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安全营运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湖委发[2005]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政府指令性任务最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规模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