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兰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为了加强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组织,迅速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一、适用范围及主要任务 本《预案》为市人民政府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二)事故分级: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等因素,引发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共分为三级: 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二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主要任务 1.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 2.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或消除危害源,对事故危险化学品进行分析和监测; 3.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相关物资设备; 4,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信息资料等相关工作; 5.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 6.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7.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四)基本原则 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作战、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或分管公安消防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指挥中心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和领导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启动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出救援决策; 3.负责对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4.必要时,提请省上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指挥中心下设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市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编制和修订全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 3.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建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 4.与事故单位和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及时传达给有关单位; 5.及时办理指挥中心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6.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7.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 8.组织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工作; 9.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