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管理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梅州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等文件精神,满足群众对小型汽车号牌的合理需求,规范我市部分小型汽车号牌拍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单位小型汽车不得参与号牌拍卖活动。 第三条 小型汽车号牌拍卖活动应当遵循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偿使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