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6〕64号
【发布日期】 2006-05-22
【实施日期】 2006-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精神,保护、继承、弘扬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人民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