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6〕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文化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精神,保护、继承、弘扬我市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民族人民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