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
一、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管理工作。 省安监局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做好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三、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 不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重点考核是对于被评价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或省安监局接到举报反映存在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考核。 四、省安监局受国家安监总局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外省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五、省安监局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及时获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章制度; 2.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信息是否准确、有效。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3)有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4)有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2、人员情况 (1)安全评价机构应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2)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2名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专职评价人员所学专业应持续满足已批准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的需要,不能持续满足的,应重新核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 (3)安全评价机构已取得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对应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数量以连续缴纳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不包括退休人员,事业单位的可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的评价人员计算; (4)安全评价机构应与专职安全评价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