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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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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6]83号
【发布日期】 2006-05-22
【实施日期】 2006-05-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市级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确立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审核发放。 

  4.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 

  5.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负责监督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条例》第十条内容规定的,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顿。 

  8.受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9.受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和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负责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环境保护部门。 

  12.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3.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4.负责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2)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晒、调温、消毒、中和、防潮、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3)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未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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