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已于2006年5月15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卫留成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2006年5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作如下修改: 一、第2.1.3条修改为:“在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海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加挂海南省专项应急指挥联动中心的牌子,增加办公厅应急管理的职能。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落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二)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拟订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三)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四)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五)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六)承担本级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八)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九)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明确指挥部人员和相关部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职责;(十)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增加一条作为2.4:“部门应急直接责任分工 省公安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 2.人质绑架; 3.化学、生物、放射性和有毒物质造成的危机事件; 4.火灾; 5.爆炸及爆炸物恐吓; 6.计算机病毒攻击; 7.道路交通事故; 8.恐怖袭击事件; 9.劫机事件; 10.人为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 11.异常天气(台风、暴雨、浓雾)条件下的公共秩序; 12.事故灾难; 13.灾害现场安全控制、交通管制、围观人群疏散和控制; 14.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公共场所密集人群骚动、拥挤、踩踏事故等。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各类突发事件中涉外、涉侨事务的处理。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核事故、核辐射事故,放射性污染物事故,危险废弃物污染事故,矿产资源开发不当造成的事故和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域、流域性恶性水污染、环境污染、大气污染等生态破坏事故等; 2.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 省农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农作物自然及生态灾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事件、畜禽传染病疫情,农作物疫情,涉及农业有害生物侵入事件。 海南海事局(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海洋环境污染(船舶和港口海域污染); 2.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事故,油类物质和危险化学品水上泄漏事故,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海上搜寻救助、打捞。 省交通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高速及干线公路瘫痪处置和修复,公路交通、内河水路交通处置; 2.车站线路异常人群拥挤事故处置;应急事件交通工具和道路保障等。 省水务局(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水电开发造成的地质灾害、环境生态灾害,城市供水、排水系统事故,河流和水库水位监测、预警和水库大坝的紧急修复。 省卫生厅(省疾病控制中心)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食源性疾患; 2.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和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受害人群和地区紧急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卫生环境控制、医院准备、尸体消毒处理等。 省通信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通信网络事故、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地面、海底通信线路和设施事故,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公共或特种(卫星电话、移动机站等)通信保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1.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油气田事故,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储运事故、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2.因气象灾害、火山、破坏性地震、地质灾害以及危化品运输交通事故造成的铁路瘫痪处置和修复,铁道列车运行和线路事故的处置。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人事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事故。 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宗教方面的群体性事件。 省红十字会(红新月会)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灾难事故、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支援,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开展募捐工作。 省邮政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邮政应急事件以及应急处置中的邮政协助。 省教育厅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涉及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紧急状态下的儿童保障和学校上课恢复措施。 省粮食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粮食市场告急,粮食脱销,群众集中购粮事件; .实施粮食调运和加工、粮情监测等措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受灾居民的粮食保障等。 省消防局(省公安消防总队)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火灾扑救、遇险人员和有限空间人员营救。 省新闻办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紧急状态下的新闻报道工作; .提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新闻报道意见;做好本行政区紧急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 .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民航海南安监办(美兰机场、凤凰机场)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空难,航空器、机场事故,大量航班延误造成人群聚集事件,以及应急航空运输保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物资及产品生产的质量监督,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紧急状态下的市场秩序监管和流通商品质量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有直接处置责任的事项: .紧急状态下的食品、药品监管;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紧急生产、储备、采购、调度; |